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3條 許可證應載明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日期及服務處所地址。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