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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事業,為經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依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等法規訂定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販售商品、提供遊客服務之商店、住宿或停車場等場所或設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2. 行政建築法 第6條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3. 行政建築法 第12條 …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4. 行政建築法 第13條 …帶責任。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所定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線電臺基地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6.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指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及其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且其服務範圍跨直轄市、縣(市)。前項必要性附屬設施,包含管…
  7.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3條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項目及規模如附表。
  8.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9.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或爬梯。四、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之留設位置及尺寸大小,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提出需求計畫,作整合性之規劃。五、配合道路景觀設計。
  10.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並應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一、行政區域及規劃地區範圍。二、共同管道位置、名稱及…
  11.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討計畫:一、未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網路檢討。二、已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建設時程檢討。…
  12.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
  13.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分之一。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期間。
  14.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15.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管線事業機關(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貸款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工程或投資計畫及經費概算。二、申請貸款金額及償還計畫。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16.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2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或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認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評定為重要濕地:一、具有本法第八條各款事項之一。二、曾…
  17.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3條 …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指申請人自行調查研究資料、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委託辦理之調查報告或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之學術研究資料。
  18.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9條 …明會舉行前十五日,將會議資料登載於專屬網頁。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等民意機關、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四、商請當地村(里)長通知…
  19.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12條 …十日內函復回應情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0.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2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Vj×CjRj=───────nΣ(Vj×Cj)j=1R…
  21.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3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22.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
  23.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5條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24.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25.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專責單位配合辦理。
  26.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
  27.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
  28.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0條 …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29.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1條 …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30.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7條 …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