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5條 法規: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