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Vj×CjRj=───────nΣ(Vj×Cj)j=1Rj為第j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Vj為第j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Cj為第j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Vj×Cj為第j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n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