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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54 頁-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9條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
-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4條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9條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3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3條 …訟卷宗滅失案件之處理,由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刑事案件告發人,視為利害關係人。
-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請求要旨。四、原案件進行程度。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條 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條 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1條 …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22條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24條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25條 …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26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2條 …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4條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6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8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9條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0條 …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4條 …定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9條 …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0條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4條 …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4-1條 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6條 …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