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1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14 頁
  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以下簡稱集團資本適足率):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二、集團合格資本淨額: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與依其持股比率計算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之合…
  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合格資本,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關規定計算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自有資本或約當數額。二、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及融資租賃業:以…
  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團合格資本淨額,為集團合格資本總額扣除下列數額後之餘額:一、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額減除已遞減之金額後,得計入資本之餘額。二、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依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
  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一、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持有該等資本工具。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
  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計算及填報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未達前項之標準者,除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外,盈餘不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
  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選擇性過渡措施)者,於適用期間內,金融控股公司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保險子公司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調整後…
  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條 …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
  1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條 …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
  1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7條 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
  1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8條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章程。三、資本總額。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七、預定總經理、副總…
  1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二、資本適足性。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應…
  1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1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
  1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2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2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5條 金融控股公司得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不受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與發起人人數之限制。該子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子公司之董事…
  2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6條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
  2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8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下列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並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一、金融控股公司。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之控制性持股,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
  2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9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
  2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0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處分期限及處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公司法進行清算。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法院為監督該公司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
  2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1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喪失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控制性持股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2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許可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銷營業執照,不得再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並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前項營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3條 外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不在國內另新設金融控股公司:一、符合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審酌條件。二、已具有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經營管理之經驗,且信譽卓著。三、其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該外…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4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營業讓與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前項所稱營業讓與,指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為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於取得發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