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1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