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
- 第7條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非屬…
- 第8條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章程。三、資本總額。四、公司…
- 第9條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二、資本適足性。三、對金融市…
- 第10條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 第11條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
- 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
- 第14條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
- 第15條金融控股公司得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不受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 第16條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
- 第17條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
- 第18條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下列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並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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