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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2 頁- 行政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7條 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
- 行政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人員簽名封緘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之檢驗機關(構)檢驗農藥殘留。主管機關接獲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後,對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作物農藥殘留限量表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 行政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9-1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販售之農作物或農產品,生產者或貨主應檢附農藥購買證明或使用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抽取樣品送原檢驗機關(構)檢驗。檢驗機關(構)應於生產者或貨主繳納費用並收到樣品後七日內,將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送驗主管…
- 行政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9-2條 …市)主管機關於接獲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執行農產品農藥殘留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移送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調查處理:一、抽樣之場所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
- 行政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2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及試驗規範辦理。前項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及試驗規範未訂定前,得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
- 行政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依農藥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化學農藥類:包括有機化學製劑及無機鹽類製劑等。二、生物農藥類:包括天然素材、微生物製劑及生化製劑等。三、其他類農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農藥之理化性、毒理試驗項目如附件…
- 行政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4條 農藥屬安全性或使用風險低者,其應辦理之毒理試驗項目,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予辦理。
- 行政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5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屬營業秘密者,應保密之。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農藥販賣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一千筆之農藥販賣業,不在此限。本辦法所稱農藥販賣業,指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農藥販賣業之組織規模。二、農藥販賣業應依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二)個人資料蒐集、處…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農藥販賣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千筆以上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農藥販賣業於本辦法施行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千筆以上,應於保有筆…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農藥販賣業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辦理計畫之執行或業務終止後之安全維護事項。農藥販賣業應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場所適當之處或揭露於網站。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農藥販賣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停止處…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農藥販賣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採取適當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農藥販賣業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農藥販賣業蒐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辦理。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農藥販賣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農藥販賣業應遵行辦理。農藥販賣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農藥販賣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農藥販賣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適當之安全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藥販賣業應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農藥販賣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農藥販賣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農藥販賣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2條 …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稱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第四款所稱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及第七款所稱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 行政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 行政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86條 …核准者,亦得以中藥原末調製。三、中藥濃縮製劑微生物、重金屬、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四、浸膏與賦形劑比例,以一比一為原則,以一比三為上限。五、實際生產之生藥與浸膏比例倍數,不得超過申請值上下百分之…
-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2條 …贈與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染有病原菌者。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五、攙偽、假冒者。六、逾保存期限者。七、含有其他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