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4條 法規: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農藥屬安全性或使用風險低者,其應辦理之毒理試驗項目,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