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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65 頁-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4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5條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於…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6條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全國農業金庫指派者,受罰人為全國農業金庫。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7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八條…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8條 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9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而為投資。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0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2條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4條 …鍰: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6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9條 …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於本法施行後,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限制。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中央…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二、農業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二)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1.辦理…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4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匿名、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且查證代理之…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5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6條 …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二)足…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7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農業金融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9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或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 農業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1條 農業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2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3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一、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4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二、對於經檢視屬…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2條 農業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3條 農業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全國農業金庫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調查局…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2條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該私有廠房或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以下簡稱徵購標的),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5條 管理局為評定前條徵購價格,得設農業科技園區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局指派或遴聘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二、管理局徵購單位…
-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管機關認定現況為未產生經濟效益:一、農作使用。二、農舍。三、農業設施。四、畜牧設施。五、養殖設施。六、林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