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54條 法規:農業金融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罰則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