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52條 法規:農業金融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罰則 第52條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