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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子銀行預定所在地、資本額或投資金額,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子銀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地區金融…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三、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四、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五、具備國際金融業務…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三、計入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雙重槓桿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十五。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或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雙…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4條 …應於許可設立分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下列程序:一、匯入專撥營業資金。二、檢送分行營業許可事項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行營業許可事項。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許可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取得核准函及驗資證明文件。四…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7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8條 大陸銀行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最低專撥營業資金之三分之二,不足者,其在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大陸地區銀行或陸資銀行,得令其限期匯入補足專撥營業資金;屆期未補足者,…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9條 …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險資產之百分之八。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2條 …五年以上。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財務、業務資訊透明。六、投資資金來源明確。七、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本節所稱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以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為限。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另有約定者,…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三、銀行基本資料。四、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五、資金來源、守法性、財務健全性及過去投資經驗之說明文件。六、董事會對…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4條 …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加計大陸地區投資人對同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6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8條 …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金融機構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經…
  16. 行政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淨穩定資金比率,係指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17. 行政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3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8. 行政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4條 銀行應按季計算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相關資訊。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
  19. 行政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5條 …會規定,於自行網站之「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淨穩定資金比率相關資訊。
  20.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5條 …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三、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
  21.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6條 …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屬於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者,證券商應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注意事項所定辦理該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四、證券商申請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五、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資格證明文件。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證券商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依下列事項檢具相關文件:一、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聲明書。二、符…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除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適用前項規定外,其信託財產得不委由前項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應以專戶存放於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
  27. 行政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其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時,得提出動支計畫,報經本準備金管理機關核准後,動支本準備金。
  2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2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依第一項規定辦…
  30.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7條 …務報表之編製。九、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及處分。十、監督及輔導資金運用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十一、必要時,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十二、列席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並提出意見。十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