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三節 參股投資 第53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