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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2條 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7條 …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1條 …,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受命軍事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零九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3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6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7條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8條 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9條 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
  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0條 …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一、軍事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1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1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5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7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8條 …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9條 …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對於管轄權競合之同一案件,不得為審判者。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6條 …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7條 …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第一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之直屬長官及其上級軍事機關長官,受送…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8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
  1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0條 …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或…
  1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1條 …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高等…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3條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4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5條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2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4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7條 …、軍事法院受理案件或不受理案件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軍事檢察官到庭陳述而…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強制工作準用之。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1條 …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2條 …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4條 …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7條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