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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78 頁-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在臺灣地區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應具備申請書、營運計畫書、船舶一覽表、船期表及其他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航線及業務許可後,始得營運。在臺灣地區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8條 經許可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外國船舶,不得載運臺灣地區以大陸地區為目的地或大陸地區以臺灣地區為目的地之貨物。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12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而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船舶,除由當地航政機關廢止其許可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五條處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應檢附海運直航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經該局考量運量供需及運能平衡,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營運。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不掛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旅客及貨物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依港口一般作業規定繳交費用。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2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淨噸位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二元。但客船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一元。二、按定期徵收者:(一)船舶淨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六元。(二)船舶淨噸位未達一百五十者…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4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應由繳費義務人於船舶出港前繳納,無欠繳情形者,得於船舶出港日或帳單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辦理,完成繳納後始得辦理船舶之出港預報單簽證。航路標識服務費按定期徵收者,繳費義務人得採預繳方式…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5條 已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發給證明書,按定期徵收者,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證明書第一次列印日或船舶實際出港日起算四個月,列印日晚於實際出港日者,以實際出港日為有效期間之起算日;按航次逐次徵收者,限當航次有效。前…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6條 已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如進港後尚未開駛出港,其證明書已屆期滿,應於出港翌日起十四日內另行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換領新證明書。前項新證明書有效期間,自當次實際出港日起算。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7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准將其所執有效證明書之有效期限酌予延長:一、駛入我國港灣口岸避難者,按實際出港日,予以延長。二、駛入我國港灣口岸修理或裝載壓艙物者,按在港修理或裝載壓艙物之日…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8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一次者,准將其所執證明書有效期限再予延長四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前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之次數,於一航次連續之航程內停靠二個以上者,以一次計算。
-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3條 …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一)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二)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三)未隨行貨物。(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六、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9條 …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5條 …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6條 …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關檢查及…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
- 行政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8條 …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或無國籍船舶聯合作業、轉載或補給。前項第八款之禁漁期及禁漁區、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第十款禁捕魚種及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3條 …力漁船,指經營漁業,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漁筏及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船舶、舢舨。
-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10條 …署請撥補助款:一、申請補助保險費委託書。二、要保書影本。三、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四、領款收據。前項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一、漁筏或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二、總噸位二…
- 行政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收費基準如下: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