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7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13 頁
  1.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2.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2條 …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以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依第六條應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
  3.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守下列操作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但禁航區、限…
  4.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4條 …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需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第二項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經申請民航局同意者,…
  5.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人力規劃、主要裝備型式及數量、場地設施…
  6.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用航空運輸業為自己業務需要,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申請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7.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8.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站地勤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千萬元。
  9.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民航局審核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業務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二、主要裝備及數量與人力規劃應符合業務需求。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
  10.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航空站地勤業變更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或設立分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
  11.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站地勤業增加地勤業務項目或於所核准以外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2.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增加地勤業務項目或於所核准以外之航空站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
  13.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站地勤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
  14.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站地勤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
  15.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各項收費費率,由航空站地勤業者訂定並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16.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航空站地勤業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有關營運及財務表報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17.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航空站地勤業使用航空站之場地設施,應向航空站申請同意,各項裝備並依規定停放於指定之區域內。
  18.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站地勤業於機坪內之各項作業,應訂定作業實施細則及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航空站備查,並定期實施安全檢查,製作檢查紀錄。
  19.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人員及裝備於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前項人員及裝備進入跑道或滑行道前,應經飛航管制單位同意。
  20.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裝備應定期妥善維護,保持清潔,並製作維護保養紀錄。其主要裝備之型式與數量如有變更,應列冊報請航空站備查。
  21.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航空站地勤業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航空站地勤業務合約時,應報請航空站備查。
  22.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站地勤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站地勤業者限期改善。航空站地勤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地…
  23.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準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24.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站地勤業者請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請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26.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
  27.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6條 …架次之限制。五、候機室容量。六、安全檢查。前項限制變更時,各航空站應將其變動情形陳報民航局轉知民用航空運輸業。
  28.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2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臺北航空站、臺東航空站、花蓮航空站、澎湖航空站、臺南航空站、嘉義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中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四千…
  29.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劃定之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繪製一萬二千五百分之一或二萬五千分之一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核定之。前項一定範圍經核定後,…
  30.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