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航空站地勤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