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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請願法 第6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2. 行政請願法 第7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3. 行政請願法 第8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4. 行政請願法 第9條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
  5. 行政請願法 第10條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6. 行政請願法 第11條 …、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7. 行政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3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8.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第6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
  9.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7條 …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
  10.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5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5-1條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2.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0條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
  13.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8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14.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第2條 …之督導、考核。七、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八、支援及協助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檢修。九、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防護事項。
  15.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16.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五、…
  17.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第2條 …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18.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一、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二、不動產代銷經紀商…
  19.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20.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21.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四、製作懲戒決定書。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場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
  22.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定懲戒之年、月、日。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23.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24.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5.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6.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學者一人至十五人。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7.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28.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或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
  29.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
  30.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案件,應組成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