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 第8條 法規:請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8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