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