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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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