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12 頁-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條 …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8條 …。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2條 …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9條 …重點如下: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
- 行政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第2條 …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為百分之三十。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五、於山坡地…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條 …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
- 行政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第2條 …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 行政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定義如下:一、土石流災害:指因泥、砂、礫或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受重力作用產生黏稠流動體所造成之天然災害。二、大規模崩塌災害:指邊坡土石崩落或滑動之天然災害,其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
- 行政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3條 …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 行政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5條 …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五、住屋受災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土石入侵達三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六、農田、漁塭受災救助:因受災致無法耕種或養殖者。…
- 行政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7條 …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五、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
- 行政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9條 …使用或採伐。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五、建築用地之開發。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八、廢棄物之處…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1條 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地、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棄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治理機關(構),指…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8條 …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開挖整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之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環境特性或需要,擬訂較前項嚴格之條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下水源涵養。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六、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七、違反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有直接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或目的之…
-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2條 …成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停水。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五、其他經主管…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加徵之差額達十萬元以上。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前條原訂限期繳納…
-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1條 …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徵收對象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之差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前條原訂限期繳納…
-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二、覆蓋防塵網。三、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個月備查:一、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二、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8條 有嚴重污染之虞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清理機具設施,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而有保全之必要者外,扣留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妥善清除處理者,執行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9條 …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得於妥善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後,向扣留機關申請發還。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5條 …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2條 …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每日記錄前述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5條 …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每月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5條 土石採取(含堆積土石)、探礦、採礦之開發,其廢(污)水處理設施與廢棄物處理設施,應於計畫實施或引進污染源前,完成試運轉。開發單位應分析開發土石採取(含堆積土石)、探礦、採礦所產生裸露地面與土石渣、礦渣或堆積物之穩定性,訂…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者,得為其所出具之同意處理文件影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