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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9 頁-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經公證或認證之文書持往外國使用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公證人之簽章。請求人檢附由駐外館處出具或經其公證、認證、證明之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請求人檢附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或經…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佐理員及助理人應以其學識及經驗,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編號及登載公、認證事件。二、點收、整理及編訂卷證目錄。三、審查請求書狀程式及通知補正。四、製作筆錄或撰擬通知、查詢等文稿。五、協助公證人查證及體…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院設公證分處時,應層報司法院核准。前項公證分處,得置專任法院公證人或佐理員,或由公證處派員定期前往辦理公證事務。其定期辦理者,並應在該分處公告之。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兼充公證人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層報司法院備查。法院公證人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該院無其他法院公證人代理時,由院長指定前項規定之人員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法院公證人名義…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公證處佐理員輔助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主任公證人或公證人之指揮監督。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兼充佐理員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查。佐理員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佐理員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書…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一、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二、身分證明。三、職前研習成績合格或免經職前研習證明。四、加入公證人公會之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一、死亡。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民間公證人登錄或註銷登錄,所屬法院應按月造冊層報司法院並送登司法院公報。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二、民間公證人(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字號。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助理人姓名、出生年月、學…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民間公證人之事務所,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於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設事務所;遷移時亦同。二、於任何地區設二以上事務所。三、於任何地區與律師、會計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員設聯合事務所、分事務所、辦事處、其他類似名目或…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一、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三、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民間公證人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為公證人姓名,聯合事務所則為全部公證人姓名或其他文字)」、「○○○○地方法院所屬候補公證人○○○事務所(○○○為候補公證人姓名)」字樣…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助理人,不包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內未直接輔助辦理公證事務之其他人員。助理人人數不限,應就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已成年中華民國國民或曾任法院公證佐理員經銓敘合格者聘僱之。但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至第九款情…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一、聲請書。二、聘僱契約書影本。三、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助理人辭職、遭解僱或不續聘時,民間公證人應即向所屬法院陳報。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公證人應置下列各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並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年月日、號數及頁數:一、收件簿。但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得備置共用之收件簿。二、公證書登記簿。但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得毋庸備置。三、認證書登記…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八、歸檔日期。九、銷燬日期。十、遺囑經公證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日。八、歸檔日期。九、銷燬日期。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範例及各種契約例稿,以供當事人閱覽及採用。前項所定書稿,民間公證人得於事務所製備之。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公證人應拒絕公、認證之請求;有第五款情形者,得拒絕請求。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公證人應當場或定期先命補正:一、請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二、不屬本法第二條所定得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範圍…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公證人就請求事件詢問請求人、繼受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認有必要或經受詢問人聲請時,應由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詢問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受詢問人及到場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三、詢問事項及其結果。…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3條 公證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拒絕請求時,應於受理請求書後三日內製作處分書(附式四)附具理由,並送達於請求人。公證人以言詞拒絕請求時,應於筆錄或請求書內記明其事由。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於拒絕後三日內付與理由…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3-1條 …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無法作成公、認證書事由結案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於請求書上註明原因並簽名,將記明事由之書面、筆錄、請求書或其他附屬文件附卷。前項事件訂卷歸檔時得合併數卷辦理,卷面應記明各該事件收件號,自歸檔…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認證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經請求人全體同意為見證人者,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之年、月、日,與其作成之年、月、日相同者,仍應分別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