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二章 法院公證處 第18條 公證處佐理員輔助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主任公證人或公證人之指揮監督。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兼充佐理員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查。佐理員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佐理員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佐理員名義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