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公證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聲請為通曉英文第二級之核定:一、語言中心出具之英文能力測驗成績五十分以上、全民英文能力分級檢…
- 第8條公證人聲請為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具聲請書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司法院核定前得為查證;審查合格時…
- 第9條公證人職章,角質、木質或用橡皮刻製,正方形,其尺度為闊二點四公分,長二點四公分,邊寬零點一公分,印文「公證人OOO」,以…
- 第10條公證書類,應使用縱二九七毫米,寬二一0毫米(A4尺寸),每平方公尺七十公克重白色紙張;公、認證書用紙應加印法院公證處、民…
- 第11條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序有所詢問時,並應詳為解…
- 第12條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受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應按年度以收件先後統一編號,並依編號之次序辦理。公證處置二人以上之公證人者,除指定…
- 第14條經公證或認證之文書持往外國使用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公證人之簽章。請求人檢附由駐外館處出具或經其公證、認證、證明之文書辦理…
- 第15條佐理員及助理人應以其學識及經驗,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編號及登載公、認證事件。二、點收、整理及編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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