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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8條 …構為之者,應於恢復可用紀錄載明維修機構名稱。二、從事航空器大修理、大改裝者,應依第六條規定填報航空器大修理、大改裝妥適報告表。三、對航空器從事修理或改裝,致改變飛航手冊之操作限制或飛航資料時,相關手冊之操作限制或飛航資料…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航空器之大修理、大改裝,應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執行。但依民航局、航空器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執行者,不在此限。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
  3.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5條 …紀錄、飛航時間、飛航性質、操作人員姓名、登錄飛航資訊及維護或修理、改裝等紀錄,並保存二年。
  4.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2條 …度之設定、變更或確認。五、檢查相關作業:指從事機器人之檢查、修理、調整、清掃、上油及其結果之確認。六、協同作業: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合作之作業。七、協同作業空間: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
  5.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32條 …鋼而在爐內實施退│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含│檢查後二年外,其後│││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後,│三年。│││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二、其他材料。││├────┼──────────────…
  6.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容…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9條 …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
  8.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3條 …之擋土。四、攀登梯應設置至頂部。但如該支持塔為易於實施檢點、修理者,不在此限。五、支持塔周圍應設置圍柵或其他能防止無關人員接近之措施。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6條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二、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三、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7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8條 …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9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三…
  1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3條 …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14.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0條 …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
  1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70條 …放閥之停止閥,應經常維持於全開放狀態。但從事安全閥或釋放閥之修理致有關斷必要者,不在此限。二、當空氣液化分離裝置之液氧積存器內,每公升液氧中碳氫化合物濃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採取即刻停止該空氣液化分離裝置運轉,且迅即將液…
  1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75條 從事氣體設備之修理、清掃等作業(以下簡稱修理等相關作業。),應依左列規定:一、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時,應於事前訂定作業計畫,並指定作業負責人,且應於該作業負責人監督下依作業計畫實施作業。二、從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
  1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3條 …該液化氣體之容量於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四、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隨時注意有無沈陷現象,如有沉陷現象時,應視其沈陷程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六、…
  1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73條 從事消費設備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1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7條 從事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之修理或清掃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之氣體等防止危險措施後為之,且於其修理或清掃終了後,未確認該設施可正常安全運轉前,不得從事消費。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條 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7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二、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防止誤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三、設置防止…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6條 …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5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危害勞工。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5條 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已設置有防止驟然下落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8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4條 …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二、開路後之…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6條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7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