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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 134 頁-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工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一、工業銀行投資於第十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銀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合計數百分之五十…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除擔任總經理者外,具有創業投資事業或證券承銷商工作相當職務及經驗者,得視同具有銀行工作經驗。但其人數不得逾三分之一。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繳足股款之證明。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八、招股章程。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十、證券承銷商就營業計畫書所出具之評估意見書。十一、承銷契約草本。十二、本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十三、其他…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二、經教育部承認…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業務人員,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第五條之三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2條 …備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業務之人員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及兼任限制者,應於中華民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三項…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擔任部門主管或直接從事業務人員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本規則所定有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資格條件之一。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第六條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登錄。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規定。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於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二、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定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一、對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執行…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部門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第二條第…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9條 …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