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定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