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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