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規定。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