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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下:一、重要營業方針之審議。二、營運計畫事項之審議。三、分支機構之遷移、裁撤之審議。四、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五、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審議。六、章程修訂之審議。七、其他應報請存保公司核准事項之審議。八、副理級…
  2.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由過渡銀行負擔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
  3.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過渡銀行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資產及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報經核准賠付之負債範圍為原則。但下列資產得不予承受:一、逾期授信。二、轉銷呆帳之授信。三、處分不易者。四、價值評估不易者。五、其他…
  4.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但書規定停業要保機構讓與過渡銀行之資產價格,為過渡銀行讓與營業、資產及負債時,依得標機構之得標價格計算之資產價值及過渡銀行停業清理時出售剩餘資產之價格,扣除或加計過渡銀行經營期間損益後之金額;其未讓與之資產…
  5.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應依下列事項於全國性日報為三日之公告,並在過渡銀行之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主要入口明顯處及其網站公告揭示:一、過渡銀行設立依據及意旨。二、過渡銀行之名稱及設置期間。三、營業項目。…
  6.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7.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過渡銀行以沿用停業要保機構之原有各項存款、放款、人事、資訊等作業及管理規則為原則,必要時得修改之。
  8.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金之需求,一次或分次撥付,得免徵擔保,其額度不得逾原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總額。利率適用存保公司對受接管或代行職權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作業程序規定。
  9.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停業要保機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支付全部員工依法核算之退休金資遣費,存保公司應全數補足,並按過渡銀行留用員工應提撥準備金額之比例,移轉至過渡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過渡銀行留用停業要保機構員工時,該員…
  1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二、電子支付平臺:指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及硬體設備。三、電子支付作業環境:指電子支付平臺、網路、作業人員及與該電子支付平臺網…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受理使用者註冊時,所採用之身分確認程序之安全設計如下:一、確認行動電話號碼:應確認使用者可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二、確認金融支付工具之持有人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相符,方式如下:(一)確認存款帳戶持有人:應向金…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進行身分確認,使用者應以帳號及第七條規定之A類、B類、C類或D類交易安全設計登入。前項帳號及採用固定密碼之安全設計如下:一、帳號如使用顯性資料(如商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執行前條所列交易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A類交易安全設計:指採用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如為固定密碼,其安全設計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如為圖形鎖或手勢,其安全設計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不同網路型態應確保電子支付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專屬網路:應符合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0條 …期檢討修訂。二、實體通路支付服務程式設計要求:(一)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實體通路之設備及其所傳送或接收之訊息隱密性及完整性。(二)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款項間移轉或支付實質交易款項時,如將支付指示記錄於圖片、條碼或檔案,應經使用…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0-1條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之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子支付機構採用直接連結機制或間接連結機制,提供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二、電子支付機構應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憑證,並與金融機構約定為執行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作業之專屬…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資訊安全政策、內部組織及資產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資訊安全政策應經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由其負責人簽署。二、前款資訊安全政策應對所有員工及相關外部各方公布與傳…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23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盤點與資訊安全相關法規規定,並將相關資訊安全要求與內部控制制度結合,定期進行法令遵循自評,以確保資訊安全之法令遵循性。本辦法所訂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項目,電子支付機構應透過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定期檢核,並應於依…
  2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條 …民眾利用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式,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確保發行機構之適正經營,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及維持電子票證之信用,特制定本條例。
  2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條 …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四、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
  2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4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條 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一、發行電子票證。二、簽訂特約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前項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及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變更第一項業務…
  2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1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
  2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2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
  2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6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2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7條 發行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外,應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依本條例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
  3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8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