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於不同網路型態應確保電子支付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專屬網路:應符合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二、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應符合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4-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