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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2條 …法所稱聯合診所,指二家以上診所、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
  2.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4條 …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任:一、市招。二、候診場所。三、觀察病床在九張以下,設有婦產科診所者得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個別診所不得另設觀察病床或產科病床。四、清潔、消毒設備及醫療廢棄物處理。五、共同使用區域內…
  3.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10條 聯合診所之設置,其場所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
  4.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執業登記,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執業場所並應符合各該醫事人員執業場所相關設置標準之規定,該場所依法規得供該類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
  5. 行政醫療法 第13條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醫療法 第56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7. 行政醫療法 第70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
  8. 行政醫療法 第72條 …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五、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二款之行為。六、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第四款之行為。七、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三款竊錄之內容。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9. 行政醫療法 第75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10. 行政醫療法 第106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
  11.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25條 …療所對於職能治療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12.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19條 …。二、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執業或自行開業,其場所輻射安全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准予登記之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前項第一款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
  13.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25條 醫事放射所對於醫事放射紀錄、醫師開具之會檢單,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1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1條 …照護機構因醫療、復健或安全之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15.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6條 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其有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應由該機關、機構或場所提供醫療,或護送協助其就醫,必要時得強制為之。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生活居住之機…
  16.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7條 前條機關、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前曾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持續治療需求者,應轉介或轉銜其住(居)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予以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之服務。前項轉介或轉銜之方式、內容、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
  17.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第4條 …護措施。前項緊急安置措施,得於指定機構之急診、病房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18.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2條 …療處置。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三、其他適當之方式。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
  19.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至少包括復健計畫、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第一項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儲存者,應確保電磁儲存裝置之資安管理及資訊安全。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應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逾保存期…
  20.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數量。二、再利用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三、契約書有效期限。四、該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五、對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21.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25條 …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22.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3條 …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
  23.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7條 …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
  24.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8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
  25.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 …)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26.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53條 …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27.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2條 …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或其他類似場所,應依規定通報指定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28.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6條 …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宣導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
  29.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8條 …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通報情形,各機關(構)及場所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通報者,除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外,並應輔導其限期改善…
  3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三、實驗室:指為檢驗或研究目的,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進行實驗操作之場所。四、保存場所:指保存、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五、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