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查核醫事機構、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通報情形,各機關(構)及場所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通報者,除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外,並應輔導其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