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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獎金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2.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保護基金,指依本法捐助、捐贈及提撥,而由保護機構保管運用之資產及其收益。
  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0條 …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程序。二、保護基金之保管、運用。三、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期貨業之財務業務查詢。四、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五、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
  4.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4條 …決議:一、捐助章程之修改。二、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三、保護基金之動用。四、保護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五、借款。六、捐助章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
  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8條 保護機構為利業務之推動,應設置保護基金;保護基金除第七條第二項之捐助財產外,其來源如下:一、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之款項。二、各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
  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9條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一、購置自用不動產。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保護基金…
  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0條 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二款…
  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有下列情形時,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之:一、證券投資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委託該證券商向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請求履約…
  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9條 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管理、運用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
  10.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條 …算銀行開立,提供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使用,與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間辦理資金調撥之活期存款帳戶。四、收益計提金帳戶: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管理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所得孳息或其他收益…
  1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7條 …與其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視為存入清算帳戶之支付款項。
  1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9條 …支付機構應於當日補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存入清算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納入前項管理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規定之計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
  1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0條 …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作業機制,確保於跨行業務基金帳戶之款項餘額足以支應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需要。
  1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1條 …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清算帳戶或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儲值款項,不在此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
  15.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5條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組織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於每年五月底前,自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提撥之,其提撥比率如下: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手續費收入:(一)第一年:提撥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提撥新臺幣五十萬元。(二)第二年至第…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之金額。二、孳息收入。三、其他收入。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其孳息併入本基金。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基金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除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指派代表一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聘任專家學者二人擔任委員。任期內因故改指派或改聘任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
  2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二、依第八條規定動用之審議。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
  2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者,基金會應函報主管機關。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2條 …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
  27.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7條 …、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四、到期交割之處理。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七、服務費事項。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九、緊急處理措施。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
  28.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9條 …存之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由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期貨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金額支應。前項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及其他…
  29.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2條 …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一、期貨結算機構。二、期貨交易人。三、期貨結算會員。
  30.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4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交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