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者,基金會應函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