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