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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管理機關。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收入。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四款之基金來源,不包括政府依全民健康保…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二、經行政院核准保險醫療給付外之專項支出。三、其他有關支出。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外,年度終了後,其結餘經費應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1條 …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公共安全事故,指依法規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場所或行業發生之責任保險事故。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2條 …項第二款所稱交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二、鐵路、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生之事故。三、船舶航行於海上、水面或水中所發生之事故。四、航空器因執行飛航任務所發…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5條 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前二項總額…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6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總額為限。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7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查證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該第三人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為虛偽之陳述。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8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洽相關主管機關及責任保險人提供重大事件之通知及專業諮詢等協助。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9條 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一、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二、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務。三、保險人正式確認…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0條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1條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2條 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給付,保險人得函催限期給付,逾期仍未給付者,得逕行依法訴追。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3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4條 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以該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付受害人部分後之餘額為限。前項責任保險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本保險之醫療給付。
  20. 行政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
  21. 行政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保險對象轉診,依本辦法之規定。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3條 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保險對象轉診,應基於醫療上之需要,並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前項轉診,指保險對象接受特約醫院、診所安排轉至其他適當之各級特約醫院、診所,繼續接受診治,或於矯正機關、本保險山地離島地區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接受本…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4條 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療需要,得交付轉檢單(如附表一),供保險對象至指定之特約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醫事放射機構接受檢查(驗)服務。前項檢查(驗)服務項目,應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依其層級所得實施者為限。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5條 …作業機制。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6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符合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轉診單;並得於開立前,先洽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提供就醫日期、診療科別及掛號等之就醫安排。前項轉診單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至多九十日。保險對象接受轉診,以轉診單所載之特…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7條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經開立之醫師簽章(如附表二)。一、保險對象基本資料。二、病歷摘要或處置情形。三、轉診目的。四、開立日期及有效期限。五、建議轉至之特約醫院、診所名稱、地址、電話及診療科別。採用電子轉診單者,特約醫…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8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診之保險對象,應將轉診就醫類別註記於其健保卡,並傳輸至保險人。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9條 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查驗保險對象身分及轉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