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療需要,得交付轉檢單(如附表一),供保險對象至指定之特約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醫事放射機構接受檢查(驗)服務。前項檢查(驗)服務項目,應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依其層級所得實施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