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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2.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3.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衍生之下列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4.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以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5.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6.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一、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公私場所違反本法之行為。二、擔任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三、拒…
  7.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應由配帶稽查證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8.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7條 執行不定期檢驗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為之。前項人員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規定之儀器設備,屬執行機車之不定期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9.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被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七)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十)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前項第三款第七目至第九目所列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前項備查資料應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能執行電子化…
  12.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0條 …出之各項許可證申請資料,應由該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確認申請內容並簽章。前項公私場所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得由公私場所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為之。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3條 …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異動日起十五日內公開異動後之專責人員級別及證書字號。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4條 …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證號資…
  1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前二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專責單…
  1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5條 …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以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公私場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工商…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4條 …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停止檢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6條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人…
  1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9條 …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
  2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2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9條 …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違反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
  2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0條 …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內容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2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0條 …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
  2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5條 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
  2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責人員,指下列二類: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2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一、甲級空氣污染防…
  2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其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兼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
  2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但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公私場所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
  2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致時,應以最高級別設置共同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3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一、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二、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兼任乙級專責人員。公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