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責人員,指下列二類: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專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