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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 144 頁-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最近期經會計…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貨經紀商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聲明其於本國係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第十條、第十一條至前條、第四十條及第五章附則規定,除本法、證券交易…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金額。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所指撥專用…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期貨經紀商已取得本會所換發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者。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三、最近三個月未…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同業公會同…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紀商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聲明其於本國係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十條第六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至前條、第四十條及第…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0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本法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下列業務:一、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以機構名義為之。信託業兼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金額。信託業兼…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但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二、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顧問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之。前項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之設置,應依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之部門主管及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專責顧問部門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申請兼營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依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者。三…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已取得本會所換發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者。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及第十七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保險業應依本標準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兼營前項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7條 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合計三次以上之處分者。三、最近二年未曾受保險法第…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8條 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經本會保險局認可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所定銷售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之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全權委…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9條 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保險局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一、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三、同業公…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他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情事。二、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三、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