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第五節 期貨信託事業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及第十七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