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二、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三、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五、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新增以委任方式或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未於第一項期間內申請換發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除已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該項業務。
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外,並應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登錄,備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後,始得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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