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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6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1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2-2條 …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 …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得…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9條 …所之工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4條 …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 …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勞動檢查機構…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8條 …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9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1條 …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四、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3條 …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按次處罰。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7條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1條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2條 …管理化學品之運作資料之備查、第二十條認可之醫療機構管理及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訪查與績效認可、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訓練單位之管理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3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務,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7條 …及管理。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
  20. 行政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2條 …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依附表三,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0條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顧問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2條 …、指派非顧問人員提供服務。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之查核。五、未依前條規定期限改正。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4條 …日起五年內,顧問機構不得再為其提出登錄之申請。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具有醫療法所定醫事人員資格之顧問人員,涉有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者,得依職權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者。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一、熔接檢查。二、構造檢查。三、竣工檢查。四、定期檢查。五、重新檢查。六、型式檢查。七、使用檢查。八、變更檢查。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於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視為已接受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衛生標準。四、教育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九、事故通報及報告…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