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4 / 200 頁-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8條 選礦場、煉礦場及其他礦塵或岩塵飛揚之作業場所,應有灑水或集塵設施,其機械器具應裝置適當之防塵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熔礦爐、轉爐及其他大量處置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有預防爆炸及高熱物逸出之適當設施。前項作業場所,應備置預防火傷或其他危險之適當保護用具。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0條 …規定為之: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廢土石不安全崩塌及鬆石掉落,礦場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上足以造成危害之表土應預先清除。二、視地形及地質構造,設置適當高度及寬度之階段,採掘面並應保持安全之斜度。三、採掘面之危險鬆石應予清除;必要時,應設置適當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3條 在斜坡採掘面作業時,應設作業人員之安全站立地點;必要時,並應令作業人員使用安全索繫身工作。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4條 …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有鬆石掉落或礦體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作業時,下階段不得同時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5條 採掘場所遇雷雨、颱虱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同時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應採取禁止通行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6條 採掘、爆破及搬運作業中,有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警告周知及配置人員監視。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7條 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先檢查,並在場監督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8條 礦場作業人員不得在採掘面與操作機械間可能導致危險之範圍內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0條 …。二、安全導火索裝接雷管時,應以縐縮機或鎖口器為之。三、引爆作業,其使用之導爆管或普通雷管安全導火索之長度,應足夠使爆破人員避至安全處所。四、實施電氣雷管爆破作業期間,其砲孔周邊一百公尺範圍內,禁止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五…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9條 …輸油氣管兩旁、泵房、灌裝間、灌車台、油類倉庫等。三、海域探採作業場所。四、其他有油氣存在或堆有可燃性物質之設備或場所。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礦場作業場所應指定適當吸煙地點。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3條 礦場負責人使礦場作業人員進入塔槽、油氣儲存槽或其他煉製設備作業時,應派置看守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前先將所有連接管線盲斷並與熱源隔絕後,啟開人孔蓋,經通風或吹驅空氣吹除有害氣體,測定確認槽內無中毒及缺氧之危險。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9條 …修換後。二、井內各層次套管水泥下完後。三、地層測驗及油氣試產作業前。鑽井或修井於鑽進中,其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雷電時應立即停止井內施炸及穿孔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4條 井架上之作業人員應繫安全帶,並應循井架直梯上下,不得攀乘吊卡。設立或拆除井架時,非作業人員應遠離井架。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9條 試油氣時,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井場。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升降式鑽機於升降作業時,非必要之作業人員應撤離。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6條 駐有作業人員之海域鑽井或固定生產設備,應備置下列設施:一、備用緊急發電機及緊急照明裝置。二、固定式滅火系統及其他消防器材。三、與陸上或補給船間之通訊設備。四、燈號、標誌、汽笛及警鈴等設備。五、氣壓計、溫度計、風速計及風向…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7條 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4條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8條 煤礦場坑內作業人員應隨身佩帶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或簡便呼吸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應視實際情況,於坑內適當處所備置相當數量之自救呼吸器。前項呼吸器之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人員詳為講解,並妥為管理,保持…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0條 礦場應依下列規定編組礦場救護隊:一、僱用礦場作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之礦場,應設立礦場救護隊;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未滿五十人之礦場,得視規模之大小與鄰近礦場共同設立之。二、礦場救護隊每半年度應施行一次以上之訓練及演習。但有正當理由…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3條 礦場作業人員受傷時,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先為急救措施,並迅速護送就醫。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6條 …維護坑內安全,經主管機關命令全部或局部停止工作之礦場,其保坑作業範圍及條件由主管機關視礦場實況定之。
-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土石採取業│從事土石採取及附屬之碎解、洗選等作業之││││事業。││├──────┼───────────────────┼───┤│米穀工業│從事將稻穀製成食米之工業。││├──────┼───────…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口檢驗涉違規案調查以及各類檢驗資料及書表之供應與銷售等。十、作業管制科:本組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檢試驗案件之時效管制,品管分等、ISO品保制度、正字標記作業、產品安全標誌、國際技術合作等綜合事項,內銷檢驗商品市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