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4條海域淺層鑽井工程施工時,於安裝防噴器之前應裝設導流器。但已鑽探之區域或地層,如證實淺層無天然油氣儲積時,可免裝設導流器。
- 第195條海域油氣生產井應於海床面及井內分別安裝緊急關井之安全裝置。
- 第196條駐有作業人員之海域鑽井或固定生產設備,應備置下列設施:一、備用緊急發電機及緊急照明裝置。二、固定式滅火系統及其他消防器材…
- 第197條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
- 第198條海域探採設備在拖航時,應先將可能移動之器材固定,並將水密艙門關閉。
- 第199條封井後之海床面上,除海底井口裝置、防蝕罩、示位器等必要安全設施外,不得留有其他設備。
- 第200條在海域鑽井時,應採行下列防火措施:一、重要地點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滅火設備。二、各艙間重要地點儲備滅火器。三、輸送…
- 第201條油井如有油氣溢出,應予以圍堵,並以適當方法處理。
- 第202條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
- 第203條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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