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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 200 頁-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書:(…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件。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得以約定方式收取管理費。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五…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或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之港埠。三、甄試作業無法正常運作,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有影響港埠營運。前項訓練計畫,應包含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港埠作業相關法規及港埠與理貨作業實務等項目,訓練時數應達三十小時以上。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4條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將營運需求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一、機隊及機組員能量。二、航線營運計畫:包括擬使用機型…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8條 業者得以自有或租賃之航空器經營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以租賃航空器經營者,不得藉由出租人開立機票或提單銷售其運送服務,將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由該出租人運用。但該出租人為業者且具有該航線之獲配容量班次者,不在此限。業者違反前項規…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3條 …空法規之情事時,不在此限。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已有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應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或其他連續三日以上假期及其前後三日之國際客運包機申請…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2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3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4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第二條提出認證申請,經民航局審查不合格並通知其限期改善者,應針對不合格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期限屆滿前改善並申請複查。二、進行航空研究或風險評估,並研議將風險降為可接受程度之合理可行方案後,申請豁免。前…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5條 空側認證證書毀損或遺失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航空站名稱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空側認證證書。航空站空側設施、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涉及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時,航…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6條 領有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其航空站空側手冊修正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7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者,完成改善措施時。三、空側之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時。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8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認證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逕行撤銷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公告之。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9條 …書所附條件執行。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吊扣空側認證證書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其空側認證證書。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二、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四百萬人次以上,未滿一千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十四、其他有關營運管理及安全事項。前項手冊內容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之營運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變更。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4-1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表報檢送民航局備查:一、營運表報。二、財務表報。三、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航空站轉讓時,新經營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原航空站經營人轉讓同意書。二、營運管理手冊。三、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航空站營運許可未經廢止前,航空站經營人得於停止營運之原因消失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恢復營運。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站經營人解散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廢止原營運許可。航空站營運許可經廢止或撤銷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於營運許可廢止或撤銷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9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航空站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事項。二、航空站相關事業在航空站用地內之投資審核、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三、航空站土地、場站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四、禁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